随着我国税收征管进入大数据监控新时代,金税三期制度在全国全面推广,税务稽查随机制度实行,国税地税联合稽查实施,营改增后全体纳税人的闭环效应发生巨大变化。几乎所有的企业都感受到了这种税收征管上的颠覆性变化,给企业的风险控制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企业财务人员不仅要注意控制过程的程序规范和证据完整性,还要注意日常业务中专业判断、会计处理、税务差异调整等琐碎问题的风险判断和应对。
根据《中华民族人民共和国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法》(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工作会议修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相关法律、行政管理法规制度或者企业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不能按时交税因特殊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属税务总局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但超过三个月不再。
根据《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税收进行征收土地管理法实施管理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企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的特殊经济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给纳税人造成较大损失,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不足以支付扣除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后的税款。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系统可以通过参照企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中国第二款的审批管理权限,对纳税人的递延税款进行相关审批。
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申请延期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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